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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多兵律师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在校期间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以及刑事辩护。胡律师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社会关系。尤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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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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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

执业机构: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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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翻供主要是如何认定的?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一、翻供的认定:

1.审查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

对待被告人翻供,我们首先要分析被告人为何要翻供,其翻供的目的是什么。综观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不外乎有以下三种心理因素。

第一,侥幸过关的心理。这类被告人迫于审判压力或认为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审讯人员掌握,为求得宽大处理而作了有罪供述,但由于有些审判人员缺乏审讯艺术而被被告人发现自己所犯罪行的证据材料尚未被审讯人员掌握,翻供可以蒙混过关,便进行翻供。第二,后悔的心理。这类被告人因不了解法律在数额上对量刑的规定,从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其了解到自己供述的受贿数额只相差很小的数字就能被降格处理时,便进行翻供。

2.审查是先有被告人供述还是先有证据材料

审查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方法。如果是先有证后有供,被告人是被逼、被诱而供,由于其没有真实的作案经历,故而对犯罪过程的叙述只能靠审讯人员的提示,审讯人员未掌握的情况被告人便供不出来。如一盗窃案,被害人为了使公安机关引起重视尽快破案,将家里只失窃现金800元及西装一件,报案时说成除失窃现金800元外还失窃金项链一条和金戒指一枚,而西装未报案。

审讯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采用逼供和诱供的方法,被告人因有畏惧心理,故承认了盗窃现金、金项链和金戒指的事实,对审讯人员未掌握的西装未作供述。因此对先有证据材料后有被告人供述的,应严格审查,防止逼供诱供和顺杆爬现象的发生。

如果审讯人员在未掌握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先取得被告人的口供,根据口供再取得其他证据,这种口供和根据口供所取得的证据一般比较可靠。如李某**案,李某供述**后将凶器铁条抛于井底,将血衣扔于芦苇滩,侦查人员根据李某的供述提取了上述证据,由于这些证据比较隐蔽,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述前亦无法掌握,更无法进行诱供,因此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就比较强。

3.通过对原供和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的真伪

被告人的口供,在历史上曾被视为证据之王,有供必定,无供不录。在科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口供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即口供的证明力最强,但口供的虚伪性也最大。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原供和翻供都要进行认真的审查。

首先,要审查原供是否属实。要审查原供的真实性,就必须看原供是否明确具体和前后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确具体,能说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等具体情节,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原供的真实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笼统或者模棱两可,叙述不出具体情节,并且反复较大前后矛盾的,就说明原供有虚假的可能性。

其次,要审查翻供是否属实,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翻供进行审查:第一,审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还是部分推翻原供。第二,审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现在翻供的理由,并审查这种理由的合理性。

第三,审查被告人在翻供时所提出的证明其原供失实,翻供真实的证据。总之,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能够确认其真实性的,翻供便不能采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原供就不能采信。

二、翻供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所以,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会出于不同的原因而翻供。故而就产生翻供形式的多样性。较常见的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反之,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显不应该有记忆错误的关键事实。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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